俗话说
百善孝为先,养儿防老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空巢老人
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数量不断增多
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以各种原因
拒不赡养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
近日,绵阳安州区雎水镇东林村村民反映,他们邻居家一位九旬老人经常饿得大叫睡的也是猪圈改成的简陋房间。
记者来到雎水镇东林村10组,老人的小儿子曹正龙带记者来到老人的住处,曹正龙说老人现在居住在大哥曹正奎家中,但居住条件极其简陋。“你看嘛,就是以前的猪圈临时改造的,有好房子不给老人住。”曹正龙边开门边告诉记者。
老人躺在一张破旧的床上一动不动,房间里充斥着一股臭味,桌上留着残羹剩饭。曹正龙说饭菜是他给父亲送过来的,“虽然住在老大这儿,但一直是我在送饭,老大经常都不得送饭给他吃,说是我在赡养就该我送饭。”
隔壁邻居王大姐说,这两个儿子的矛盾让老人很受苦。“小儿子出门了,有几天都没送饭,老人饿得惊叫唤,我看不过去了,去送过几次饭,房间里难闻得很。”
既然老人住在大儿子曹正奎家中,小儿子外出没人给老人送饭,那曹正奎为什么又不管不问呢?
其原因还是因为钱。村里征地拆迁,老人有一万多块钱的土地赔偿款,村委第一次调解的赡养协议显示小儿子支配这笔钱用来赡养父母,所以大儿子觉得老人应该住在小儿子家。
(左为大儿子曹正奎,右为小儿子曹正龙)
“我给母亲送了终,小儿子给父亲送终也是达成一致了的。而且老人财产也在小儿子那儿,他在支配就该他赡养,还要装模作样非把老人放我这边,每天送饭过来。”曹正奎说。
哥弟俩互相说着对方的不是,但在外人看来,作为儿子都不应该这样对待老人。
“他们的恩怨太深,很多鸡毛蒜皮的细节都不去展开说了。就赡养老人的问题,我们村上调解过三次,前两天还邀请了镇上司法所、党群工作办的一起来调解。之前达成的协议是钱由小儿子来支配,给老人养老送终,但是调解了还是经常听邻居反映老人的问题。”东林村村书记杜永华现场教育双方,“赡养老人是你们的义务和职责,不能说你该出多少,他该出多少。父母养其小,你要供其老。”
最终,大儿子在镜头前表示以后会多照顾老人,而小儿子也说将把老人的钱用在给老人治病上,不会因哥俩的矛盾让老人受苦。(记者:陈正伟)
子女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应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患病时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住房并维修;耕种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人所有。
关于赡养费,是需要赡养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所要求的权利。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如发生纠纷,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