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怎么做

1.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劳动者可以怎么做?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区别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没有查到缴纳记录,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3.用人单位的处罚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

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通过邮局快递(EMS)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里是最好,不是唯一),通知中须注明解除事由即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否则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注意保留EMS回执单、解除通知备份等文件,并在EMS详情单“内件品名”一栏中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字样。

劳动监察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在用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实践中,有的用工单位虽被处罚,但仍坚持错误不予改正。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劳动者应尽快采取仲裁、诉讼等救济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注意加粗字体是前提条件,其他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打不动产官司的时候,选择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随意去一个地方,因为这是法律上的诉讼管辖限制,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就不会审理案件,就可能会错过最佳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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