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猫宅”扰民造成的邻里纠纷?

据《武汉晚报》报道,买一套房,24小时开着空调,专门用来养猫,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会觉得不可思议。然而6月9日,面对邻居投诉养猫扰民,东西湖区一小区内养了7只猫的主人称:这是自己的权利。

笔者以为,赵先生买的房子是自住还是出租,都是他自己的权利,别人不好干涉。但是问题就出在赵先生既不住也不租,而是专门用来养猫,民宅变“猫宅”,物业也无奈。

物业不好管,城管能管吗?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管可督促居民不得在居民区养家禽,但“狐狸”和猫、狗之类的动物,不在城管管理范围之内。

城管管不了,公安管不管?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赵先生在家里养猫并不违法,诚如社区胡警官所说:“他自己买的房子,每天去喂,不吵不闹,我们也不好管”,加之“居民养猫,对于数量,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这就意味着,赵先生在自己家里养猫,小区物业、城管、公安都不好横加干涉,那邻居投诉赵先生是不是无理取闹?

笔者以为,赵先生被邻居投诉,并不像赵先生说的“这些人投诉,根本就是找歪。”如果真像赵先生所言“在自家关门养猫,不影响他人,即便有气味,也是在房间内”,那邻居还投诉什么呢?

报道中提到,邻居夏先生说,只要邻居家开门,楼道内就很大的骚气。记者赶到夏家所在的楼层,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邻居也表示,所在楼层确实有人养“狐狸”,导致气味很大。可见,邻居投诉不是没有原因的。如果赵先生“猫宅”不向外散发难闻的气味,邻居也不会有那么大的意见。

邻居与赵先生因“猫宅”引发的矛盾,说到底是一种相邻权纠纷,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邻里之间与其撕破脸皮对簿公堂,不如相向而行和平协商。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如果协商无果,建议赵先生的邻居拿起法律武器给自己讨回公道。(文/维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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