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每月给劳动者多发500元,就可以不给劳动者上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生活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方面,不乏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那么社保补助金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义务呢?以案说法,我们先看下列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到某某乳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乳品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工龄工资、话补以及500元保险补助,每月2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2015年9月,刘某某退休。2016年5月6日,某某乳品公司为刘某某补缴了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共2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缴当天,刘某某手写了“刘某某应返还某某乳品公司13 000元整人民币”字样的说明。

2016年9月7日,乳品公司向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某返还社保补助13 000元。门头沟仲裁委于2016年10月26日出具京门劳人仲字[2016]第49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刘某某一次性支付乳品公司社保补助13 000元。刘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某乳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社保补助13 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麒麟普法: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案件,案情简言之就是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金代替交保费义务,但劳动者退休后又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让单位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单位因此要劳动者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保补助金。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单位不能因发放社保补助金而免除社保缴费义务。单位发放社保补助金的初衷无疑是免除社保缴费义务,又因为劳动者拿到了实惠,每个月多一笔固定收入。从形式上来说,这种做法是完美的。从想法上来说,确实过于理想了。毕竟,《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社保缴费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严格依法履行该义务,不容讨价还价,不许拖欠拒缴。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社保缴费义务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并不能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约定放弃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社保缴费义务。一旦劳动者提出补缴或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都是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次,单位补缴社保后,劳动者负有社保补助金返还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社保补助金条款的,那该条款就自始无效。劳动者基于无效条款所取得的社保补助金因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这也是为什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乳品公司要求刘某某返还社保补助金的请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后,我想提醒一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切不要因存在侥幸心理,以社保补助金来代替社保缴费,意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这种行为不仅存在补缴社保费风险,而且劳动者工伤的情况下,因无法将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保而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