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交了辞职信,公司不批能走吗?

很多公司HR可能会有一个误区:员工交了离职信之后,如果公司没有招到人就不能走,否则就克扣员工的工资。那么这种做法真的合法吗?

对于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形,我们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这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如果不批准,员工是否能离开?

1 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告知公司,就能解除合同。

但是,员工提出离职最好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如果是正式员工,那么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果是试用期期间的员工,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公司,这是员工的告知义务。

2 员工的离职不是“申请”,而是通知

虽然我们在常说的是离职申请,但是员工离职并不是一个申请,而是通知,只是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要解除与之的雇佣关系,所以,员工辞职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预告期满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同时,在预告期内,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要履行交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时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

4 员工有遵守服务约定的义务

如果员工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与单位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应当遵守该约定,如果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强行辞职,需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克扣工资来威胁劳动者离职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在安排交接方面确实有困难,以与员工协商多工作一段时间,但尽量不要以扣工资威胁其强行留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强行留其继续工作,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者可以去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权利。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