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网:消防通道沦为停车场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然而近日,笔者路过长丰县润地新城小区时,发现该小区北门消防通道前停有轿车、三轮车、电瓶车等,停车人对“消防通道请勿占用”8个大字视而不见,俨然将消防通道当做了“停车场”!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辆实施灭火救援,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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