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假”符合民意,靠什么“保”最关键

记者从29日召开的江苏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成为新规的亮点。据介绍,该规章共有24条规定,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做出规定。(6月29日央广网)

正像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福莲介绍的,这部规章条款不多,但内容充实,是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经验的结晶,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尤其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具体,如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

近年来,为广大妇女带来福祉的各种“假”可谓接连不断,产假自不必说,就连“痛经假”不少地方都规定要休。截至去年,全国有10多个省份出台新政,为女职工放“痛经假”,这当然突出了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也是针对女性的特点,给予其特别的关爱,体现了负责任态度,释放了足够善意,也深受广大女性的欢迎。而江苏这次又有了“保胎假”,这就更令人期待。

不过,根据以往的经验,各地在出台了一些好政策后,却在落实上遇到了很大阻力,基本都打了不少折扣,有些措施甚至根本无法“落地生根”,成了地地道道的“花瓶”或“盆中景”。无论是结婚假、产假还是“姨妈假”都遇到了障碍,因为不少企事业单位根本不配合。就拿“痛经假”来说,据今年4月11日浙江电视台报道,女职工小周就称,她向公司请“姨妈假”时遭遇了刁难,因为公司领导让她到洗手间“验明正身”。对此,小周觉得受到了侮辱,而小周的遭遇绝非个例。

再以已经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为例,执行到现在,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为企事业单位有些配合,有些不配合。“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说,暴露出很多问题。“想”而“不能”,就是最大的困扰。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就无法“常回家看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执行上很难定性,又很难取证,这让“常回家看看”成为“水中月”坐实。试想,哪位员工因为想“回家看看”,就敢拿着这条法律给老板看?这不仅是自身发展和前途问题,更是饭碗问题。

再回到“保胎假”,对这种假,恐怕没有一个人认为不好。但是,在江苏出台新规保障妇女权益的“保胎假”成为亮点之后,最担心还是如何执行。这还仅是一个“规章”而非法律。“常回家看看”是法律都执行得不好,那么“保胎假”作为“规章”就能执行得令人满意吗?就算它是“法律”,但从介绍的那“四大亮点”来看,都是以“协商”的口吻在与企事业单位沟通,而非硬性规定,这不禁令人浮想联翩。既然如此,那么“保胎假”会不会也像有些规定那样最终沦为“盆景”呢?

由此,“保胎假”符合民意,靠什么“保”最关键。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包括增加怀孕女性的休假福利,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保证好政策能够落地执行,除了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性之外,还必须以此为契机,推动用人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细则,让好政策在执行中不跑调、不走样。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建立一个与社会整体相衔接、相互兼容的配套体系,进而让“保胎假”成为怀孕女性真正的权利和福利。出台一个政策不难,难就难在如何“落地生根”,这需要相关部门拿出更好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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