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把钱藏国外,新个税法案把你们一个个抓回来

登陆人大网站,正在进行社会意见征求的法案草稿有好几个,当然意见回复做多的当然还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毕竟还是关系民生,以及大家所最关心的一部法案。

那么除了法案中大家都已经相对理解了的关于起征点,以及税率的调整,大家是否依然留意到一些条款的改变,其实对于一些企业或者员工现行的工资薪金安排提出新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纳税人的规定,也就是进一步明确了你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范围,如下文: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上述规定,主要想说明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作为一个中国的居民,即便你在国际上有劳务税收,依然需要在中国进行纳税,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际人士也在中国工作,同时也是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精英迈向世界进行交流,为了适应新的时代潮流,更明确的区分居民纳税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对于境外收入,也开始得到了政府的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而且将居住判断时间从1年缩短至183天,也是一个非常顺应时代的调整,原来一些经常出国提供劳务的国内人士就需要知道,你们即便在国外提供的劳务,依然需要在中国进行申报及纳税。

说完了居民身份记纳税义务的问题,那么反避税条款的增加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如下文: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一方面如同刚才提及的国际劳务部分对应的税收,已经得到了相应明确,而这一条款更是希望杜绝个人避税的各种漏洞。比如原先可能一些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使用阴阳合同,不管是股权交易,房屋买卖交易,甚至是劳务合同安排,其实各行各业中,都是一个原理,那么在未来这可能就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抑或是,将交易安排在境外避税地,或者是通过一系列不合理的商业安排进行税收金额的调整,在未来也会被明确是属于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那么在新的法案实施之后,上述这些行为将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可以看出,这条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更有效的执法权,在未来对于个人避税的人群将是一个有效的打击。

综上所述,新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法案,不但通过起征额和税率的调整有效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问题,以及通过增加各种抵扣项解决工薪阶层的生活实际问题的同时,也在通过明确纳税义务,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手段来解决高收入人群应当纳税而避税的行为。的确值得广大群众们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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