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聚餐后骑车摔伤致伤残起诉:都怪公司不拦我

据扬子晚报7月5日消息,日前,南京江宁法院就一起纠纷进行了审理:一名男子朱某在公司的聚餐中醉酒,之后独自骑车回家却摔倒致伤残,事后公司代付了7万医疗费用,并持续发放了工资。不过对于此事朱某认为是公司没有拦着酒醉的自己离开所导致的,于是起诉要求赔偿。不过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需要负次要责任,并表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

朱某是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公司的员工。摔伤后,他先后前往梅山医院、四五四医院、鼓楼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治,还被鉴定为致九级伤残。

同时,朱某还认为事发后公司未能尽心,导致自己错过认定工伤的机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他要求单位赔偿自己伤后各项损失合计206560.5元。

(该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公司方面表示,朱某受伤与单位并无因果关系,其醉酒骑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己方已积极帮助朱某申报工伤,但有关部门没有认定。

同时,公司方面还表示已垫付朱某的医疗费70000元,并继续发放1月至10月的工资16760元,已尽到法律和道德义务。公司方面认为朱某要求己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主张的金额过高。

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证据显示,对于朱某的事故,劳动部门未认定为工伤,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

江宁法院认为,原告朱某就此事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司组织员工聚餐,活动结束时间较晚,理应负责将朱某安全送至住所,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公司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但在之前该公司已经发放的工资超过了朱某要求的误工费数额,故对朱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应由公司赔偿的25%部分,扣除之前已垫付的医疗费70000元,公司无须再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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