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南沙法院在贺某诉黄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这是全省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作出的首宗先予执行案例。
资料图
麦某驾电动车携未成年的儿子贺某,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麦某、贺某受伤,其中贺某左腿畸形缩短,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6月8日,麦某及贺某分别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当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时,贺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南沙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被告先予赔偿医疗费10809.63元及残疾赔偿金75368.6元。
经南沙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以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此,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先行赔偿原告7万元。该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无异议,已经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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