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法律的存在,才是得我们的行为有了规范,才使我们的社会如此的安定。尽管法律如此严格,但还是有人性的一面,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法律针对孕妇和乳期妇女定制了人性化条款。但是最近却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女性怀孕来逃避刑法。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某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因盗窃行为十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或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均因其正在怀孕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刑罚。
巧的是6年来她怀孕5次、流产5次,每到腹中胎儿六七个月就“恰好”失联,再到公安机关报到时“恰好”又是怀孕的状态。
原来,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且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虽然该规定要求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妇女特殊的人权,一般刑罚在拘役或三年以下的,都会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直接宣告缓刑;情节较轻则直接适用管制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虽然该条文写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但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又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
这一行政法规的存在,成为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收监的一大难题。收押,则不符合规定;不收押,无疑放纵犯罪。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凭着监管不力甚至无人监管的便利,“掐表”似地在收监前受孕,然后申请继续监外执行,司法人员也只能“抓了放、放了抓”。无论是靠连续怀孕、连续流产,还是在分娩及哺乳期后再次怀孕、生育的方式,均能“母凭子贵”、长期不受监禁。
有了这样的法律,尽管孕期妇女被抓到,法律也会看在“小生命”的份上先不对该妇女进行处罚,这就给了很多人可乘之机。小编在此还是呼吁大家不要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犯了错,也不要逃避,要直面错误,争取最宽大的处理,否则只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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