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一般首先考虑的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往往不太重视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细节,比如劳动合同主体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签字的时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对于这些内容不重视就会隐藏相关法律风险和承担不必要的赔付成本以及行政处罚。
劳动关系的建立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定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依然订立,还需进一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存在某些错误的认知,比如认为公司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只要公司为未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认可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签或者是不签书面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事实上,法律风险往往印象里这些错误认知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书面合同,应当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付风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现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此外,离职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据报道有一家背景的医药保健公司,当时由于公司比较小,公司的HR也不够专业,就未与员工秦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秦谋离职时,被公司要求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扣除一个月的工资。对此秦谋离职后,感觉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定改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就上述案例分析,作为公司的HR一定要注意新人入职时双方劳动合同的签署问题。了解相关劳动法的规定,规避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2倍工资差额的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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