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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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王凤)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废止。

《办法》中指出,省人民政府将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类奖项。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的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评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本《办法》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办法》中明确,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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