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刘某到新疆、西藏等地送货,
因高原反应产生头晕、胸闷、
大汗、晕厥等症状,
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余某的货车挂靠常德某物流公司名下并为公司运输货物,根据公司要求,800公里以外必须配备主驾驶、副驾驶2名司机,主驾驶负责聘请副驾驶,并报公司备案。刘某系余某聘请的副驾驶。
2017年12月7日,余某和刘某自常德起运去拉萨送货,12月17日返程回常德。返程时刘某一直处于头晕、胸闷、心慌高原反应,回桃源的途中反应加剧,并伴有大汗,余某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救治症状并无好转,后转院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常德市信源鉴定所鉴定,刘某突发胸闷、大汗、晕厥,不能排除突发心肌梗死亡的可能。
刘某家属将物流公司及被告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4万余元。
物流公司对被告的死亡提出了质疑,认为刘某的死亡系意外死亡,并不是因高原反应而导致,而且送货已经完成。
7月下旬,经县法院多次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物流公司、余某共同赔偿刘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扣除之前余某已经垫付的5万元安葬费,余款15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一次性付清;余某和物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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