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小区业主入住后,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一直不满意,遂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自己并没有签字同意,对自己不发生效力为由一直不缴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在多次催讨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业主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付物业管理费。
焦点问题
业主是否能以其未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评析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同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普通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这是因为,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入住率尚不能达到法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标准,作为此时最大的业主开发商为维护整个物业的正常运作,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效力及于已入住的业主和尚未入住的业主。在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将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这样,业主实际上也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作出了接受的承诺。司法实践中,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特殊性,该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接受了物业服务后,理应承担相应的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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