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引热议

两车发生碰撞后,刘某某下车对于某某进行推搡和踢打。(视频截图)

刘某某手中的刀脱落后,于某某抢起落地的刀捅向刘某某,随后又继续追砍。(视频截图)

昆山砍人事件嫌疑人被刑拘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刘某某)持刀追砍电动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反被砍身亡。该刑事案件中,电动自行车车主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昆山市公安局通报,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电动自行车车主理论,车上一黑衣女子帮助将电动自行车移到人行道上。

之后,刘某某从车上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刀从手中脱落,紧接着电动自行车车主抢起落地的刀捅向刘某某,随后追砍导致刘某某最终死亡。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29日下午,该院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综合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砍人事件引发了关于电动自行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电动自行车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做法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争议之处在于,宝马车主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自行车车主的主观意图。有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无限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就此,本报采访了两位律师,他们分别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

京师律师事务所钟兰安律师:

从正当防卫转为防卫过当

这个案子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教科书式经典案例”。钟兰安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前期属于正当防卫,在宝马男逃避时仍步步紧逼,挥刀伤害,已转化为防卫过当。

不少观点认为,如果宝马男子逃窜后,再去找武器或者纠集同伙,可能会再次进行侵害,所以危险还未解除,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应当认为正当防卫。对此,钟兰安有不同看法,他表示,这是所谓的假想防卫,就在现实的危害性上没有发生的时候,然后行为人就已经开始进行了防卫。“比如昆山事件,宝马司机砍刀脱手后被追砍,有好几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回车里拿枪或刀,回来继续实施攻击;第二种就是把玻璃窗一关,驾车逃跑,或者就是关上窗户后在车内打电话求救。”

“这种假想防卫,实际并未发生,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那就会出现无限假想,无限防卫的情况。”钟兰安认为。

钟兰安认为,不应该给各方行为人贴过多的标签,“很多人说,这个刘某某开宝马,酒后违章驾驶,又是文身,还拿刀砍人,认为这种人简直就是‘黑社会’,就应该被砍死。这种情绪化表达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某不足以被防卫过当伤害致死,于某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正常情况下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钟兰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所产生的防卫过当的问题,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昆山案件嫌疑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按照规定减轻处罚的话,就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

属于正当防卫并不过当

电车男砍死宝马男属正当防卫,并不过当。首先,电车男在自行车道上行驶,无过错,宝马车开到自行车道,过错在先,并且没说几句就动手,和平协商解决不太可能。其次,双方力量悬殊,并且宝马男跑向宝马车,有可能从车里去拿更锋利的凶器,电车男仍处于危险之中。

所以,在当时的紧张状态下苛求防卫者去判断加害者是否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过于严苛也不现实,也希望本案能激活刑法中有关特殊防卫的“僵尸条款”。

北京晨报记者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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