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于海明案”撤案:正义在正当防卫中及时走来

备受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义及时走来,为正当防卫、为法律法规、为公序良俗代言。

回看网上传播的视频,我们依然能感受到现场的惊心动魄。8月27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车的刘海龙先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又下车拳打脚踢于海明,并返回车内取出砍刀,连续数次击打。危急时刻,长刀不慎落地,于海明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刘海龙,致其身亡。

于海明在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东北侧时,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还不忘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直到民警到达现场,才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而他拿走刘海龙手机的理由是,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生死攸关,极度恐惧、惊慌之时,他害怕刘海龙继续加害,他相信警方能保护自己。法律没有让他再“受伤”,警方没有让他失望,正义没有让他等太久。

观看视频后,网民、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发声,提出意见建议,理性表达观点诉求。与此同时,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昆山市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用事实说话,由法律评判,请正义出席,共同等来了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至关重要——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这也成为社会各界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尽管警方、检方公布的调查结果称,这2刀均未砍中,《警方通报》还特地说明,“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也就是说,那2刀并没有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这给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提供了一个范例,法律不强人所难,获得广泛点赞。

这起案件的处理,最大的价值当属,激活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警方通报》中有这样一句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这一“依据”具有标志性意义。201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从“于欢案”谈正当防卫时指出,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成为“僵尸”条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年后的今天,“于海明案”的处理,使这一规定被激活,成为认定正当防卫的一个里程碑。

“于欢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判决刷新了刑事法官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认知。“于海明案”更进一步,仅用几天时间查清事实后,就认定正当防卫,一扫人们对于正当防卫认知的不确定性。从“于欢案”到“于海明案”,我们见证了正义在审慎摸索中,走出新境界。

我们深信,正当防卫能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深信,法律能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深信,正义及时走来将是常态。(千龙网评论员 倪恒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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