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负责,公司?包工头?

案情:

2012年7月30日,邓某经袁某介绍到周某甲、周某乙处从事青石加工工作。2012年9月8日,邓某在加工青石期间,被由望城旺公司堆放但已交付周某甲、周某乙的青石胚砸伤右手。邓某受伤后,被送往武警湖南总队医院入院治疗。邓某的伤情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右示、中、环指近节离断伤、右小指近节毁损离断伤遗留右环、小指近节中断以远缺失、右中指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邓某受伤后,多次找周某甲、周某乙协商,因周某甲、周某乙认为,邓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邓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周某甲、周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246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邓某与周某甲、周某乙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问题。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周某甲、周某乙两父子因经营石材生意需要石匠,委托袁某组织人员。于是,袁某便把该情况告知有石匠经验的邓某等人。邓某知悉后,同袁某、黄彬等五人一同与周某甲、周某乙就工作及工资报酬进行讨论,并约定工资的支付标准为60元一米。双方对工资商谈后,邓某等人按照周某乙、周某甲的指示前往周某甲、周某乙所购买的青石所在地望城旺公司进行石材加工,这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要件。法院认为,袁某的作用仅仅是介绍,是基于同周某乙、周某甲的良好关系,而帮忙寻找石匠。因此,周某甲、周某乙认为与邓某有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邓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请求雇主周某甲、周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

袁某、邓某等五人一同与周某甲、周某乙就工作及工资报酬等问题进行协商后都在周某甲、周某乙处从事青石加工工作,周某甲出钱租房给所有工友提供伙食。袁某统一领取工资后,分发给邓某等其他工友,袁某未在其中赚取差价。综上,原审法院将周某甲、周某乙与袁某之间、周某甲、周某乙与邓某认定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当。砸伤邓某的青石胚已由望城旺金石业有限公司交付给周某甲、周某乙,因此望城旺金石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邓某所受损害应由周某甲、周某乙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案例点睛:

周某甲、周某乙是该项目的包工头,包工头与望城旺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故包工头需对农民工受伤的事实承担责任。假如包工头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则公司需对农民工受伤负责。故农民工在工地上因工作原因受伤,需要看包工头与公司的关系。

文|追梦狗

编|追梦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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