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头死猪肉流入市场 新会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

9月14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某学等14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新会区检察院分别指派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诉讼。这也是新会区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如等8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明知应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袁某学有可能将死猪用于私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为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销售或提供给被告人袁某学。被告人梁某如等八人向被告人袁某学提供死猪共计15头。

被告人袁某学为牟取非法利益,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许可手续,私设屠宰场,到被告人梁某如等人经营的养猪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经过切割、冷冻等方式处理后,销售、提供给被告人陈某光、梁某华、赵某光等人或存放在冰柜里代售。被告人袁某学向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等人非法销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共约310斤。

被告人陈某光、张某心、王某冰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光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明知被告人袁某学销售的是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后用于非法销售或加工食品进行牟利。

201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被告人的死猪、猪排骨、猪肉等一批。经鉴定,扣押的死猪、猪肉、猪骨、排骨样品均检出猪圆环病毒(II型)核酸阳性。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学等14人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制品给他人食用,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因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依法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江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将择日宣判。

(江门台记者谭少宁 编辑朱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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