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两男子追债竟成被告,只因他们做了这些事情……

南宁晚报 /ZAKER 南宁 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蒋钰婕 通讯员 刘青丽

欠钱还钱,理所当然。可在债务纠纷,有的人却走了歪道。因为一笔 660 万元的债务未收回,男子谭某委托相识的罗某某帮忙追讨,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意料,

胁迫、敲诈、聚众造势 …… 因为过激的追债手段,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最终演变为一起刑事案件。

11 月 9 日上午,男子谭某、罗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站到了青秀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起因:660 万元引起的刑事案

今年 45 岁的谭某是外地人,其在 2013 年曾借过一笔巨款给在南宁市从事房地产生意的蒋某,一来二去,两人因为钱的事起了纠纷。

2017 年 9 月 7 日,因蒋某未按时还款,谭某与此前认识的罗某签署了委托协议书,委托罗某向蒋某追讨人民币 660 万元。

此后,罗某多次通过发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蒋某偿还 4200 万元。为达到目的,罗某还纠集了谢某、黄某、庞某、李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有组织的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蒋某。

2017 年 12 月 4 日,被告人罗某、谢某纠集被告人黄某、庞某等人,由庞某以追债为名在南宁市青秀区万达文华酒店挤上蒋某的车,罗某和谭某等人则驾车跟踪蒋某至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蒋某所开发的某小区的售楼部,因心生恐惧,蒋某在逃离售楼部时造成双脚跟骨骨折。

2018 年 1 月 16 日,罗某、谭某等人又纠集了十来人到蒋某所开发某小区售楼部聚众打横幅,扰乱售楼部工作铁序,后被民警驱离。次日,众人又到该售楼部聚众拉横幅,扰乱售楼部工作秩序。因民警及时驱离而未发生聚众斗殴。

指控: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谭某及同伙谢某、庞某、黄某、李某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道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来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罗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所欠债务 660 万还是 4200 万?

11 月 9 日,涉案的多名被告依次过堂。其中,罗某和谭某的辩词,存在矛盾之处。据罗某称,其和谭某约定追债事宜,谭某委托其向被害人蒋某追讨 4200 万元债务。罗某辩称,蒋某和自己是生意伙伴,他不仅欠谭某款项,还欠自己不少债务,因此这 4200 万元里,也包括了蒋某欠罗某本人的债务。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罗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多次与蒋某沟通但得不到有效回应,自己被逼无奈才上门追债,且对聚众闹事这些行为事先不知情,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认定;至于敲诈,更称不上," 我是受谭某委托去追债的。" 另外,对于案发前谭某和蒋某已就债务达成和解一事,罗某称自己并不知情。

对于罗某的说辞,谭某极力反驳,坚称是罗某主动找到他,称已控制蒋某的资产,自己可帮其追讨回债务。谭某称,他与罗某约定,对方需以合法手段追债,并且明确蒋某还欠自己 660 万元,并非罗某所说的 4200 万元。委托罗某追债后,自己不参与追债过程,对他们的行为并不知情。

除了罗某、谭某外,案件其它几位被告也依次过堂受审。庭审现场,各方各执一词,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此案择日再判。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