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山上采伐几十块一株的兰草被判3年,2年后再审判决竟是这样

2018年11月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6年的4月22日,秦运换在山坡上采伐兰草,返回途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秦运换非法采伐的兰草是兰属中的蕙兰。2016年10月27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且,情节严重。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

此前,另三名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随后,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这起案件,与之前那起“掏鸟窝被判10年”案件何其相似,但是那个小伙显然没有此案中的4人幸运。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也许是一件小时候大家基本都做过的事情,但是居然要坐牢就有些无法理解。也许在认识的人眼中它们无比珍贵,但是在不认识的人眼中,它们也许只是一只小鸟或者一颗好看点的草,然而随手采一颗草,对于民众来说并不是什么大事,结果在回家后忽然被告知自己随手采的草居然是保护植物,相信大多数人是懵的。

既然是受保护的动植物,为什么不保护好它们呢?如果掏鸟窝的小伙认出了那些鸟是国家保护动物,如果采兰花的那些乡民都知道哪些山坡上的兰花都是保护植物不能采,那么这些事情还会发生吗? //那些因为无知而伤害了保护动植物的人们也有家人朋友,或许他们的亲人朋友都在纳闷:为什么一条人命还比不上一株草或者一只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保护动植物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经常出现某种动植物的地区。科普到位的话,能够避免更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我们都认识大熊猫,娃娃鱼,见到他们就知道是保护动物,会很自觉的通知相关部门将它们保护起来。

虽然是姗姗来迟的正义,不过本案中法院的态度还是非常让人暖心的。据了解,卢氏法院近年来判决的兰草案件不止这4起,卢氏法院称: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们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