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公共设施就想逃离现场这样真的好吗?

11月8日7时许,宁蒗县公安局民警在上班途中发现北渠路一消防栓疑被车辆撞断,现场喷起近10米高的水柱。随后,宁蒗警方迅速与县供排水公司取得联系,排水公司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关闭水闸、抢修消防栓。

10时许,宁蒗警方经过细致调查,成功锁定肇事面包车。经民警与车主沟通联系,肇事司机杨某随即主动到宁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肇事司机杨某称,其于8日凌晨3时20分许在北渠路倒车过程中将消防栓撞断,由于当时正是深夜,不知应如何处理便驱车离开,现愿意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县供排水公司核算后,司机杨某现场缴纳了包括材料费、维修费、水量流失费等费用共计2700元。

警方提示

撞坏公共设施逃离现场的行为,

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车辆时撞击护栏、消防栓等公共设施也是交通事故,

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减少相应的损失,

切莫心存侥幸!

(供稿/宁蒗县公安局)

如果您觉得丽江警方的辛勤付出值得肯定,敬请大家在接到(0888-12340)电话对丽江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随机调查时,耐心配合,并给予民警们公正的评价,谢谢!

审稿/姚福辉核稿/李春新许强编辑/宁琳校对/木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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