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双11”购物节趁便宜囤很多东西,之后很长时间都用不完。囤积的物品不仅占用了家中空间,降低生活舒适度,过了保质期还会造成浪费。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17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4.5%的受访者在“双11”购物节趁便宜囤了货,73.3%的受访者坦言自己有囤货后又后悔的经历,男性受访者比女性受访者比例更高。(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双11”购物节,84.5%的受访者趁便宜囤了货,73.3%的受访者“囤货又后悔”。盲目囤货,不仅降低生活舒适度,而且过了保质期还会造成浪费。对此,除了提醒大家理性消费外,一旦有人“囤货又后悔”,还需把握“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时间节点,用好网购“后悔权”。众所周知,早在2014年3月,新出台的《消法》,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纳入其中,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2017年1月,工商总局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对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进行明确规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网购“后悔权”。
网购“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商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换言之,实施网购“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特别是,实施网购“后悔权”,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电商经济健康增长,促进网络消费,真正使得网络消费,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电商企业。
然而,有了网购“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电商“和平共处”。网购“后悔权”的规定,对电商平台影响比较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事实。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个体维权已成为一大趋势。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电商,往往会陷于孤力无援的尴尬困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相反,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可见,消费者若想用好网购“后悔权”,还须公益诉讼“撑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应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特别是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网购“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网购“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网购“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网购“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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