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垃圾桶身亡,家属怪桶,可能还真不是碰瓷

这样的求偿事件出来,可以预想大家的态度必然是反感的,因为死者的最主要死因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是大家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但法律视角看问题与大家视角还是有差异的。

就跟做高考题一样,如果这个案例是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我们先来找题眼,就是这个题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题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损害一方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能不能全部免除其他过错方的责任。

答主看了一下新闻,不知道新闻里配图的垃圾箱是不是案涉垃圾箱本箱,如果是的话,这个垃圾箱确实是需要做一定警示的。

大家应该都有过夜间驾驶的经验,像这种生锈金属质地的物品,在夜间是根本看不清的,很多时候驾驶车辆到眼前了才突然发现,如果反应较慢的话,很可能会来不及躲避发生碰撞。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作为垃圾箱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村委会确实有义务保证垃圾箱不妨碍通行,并保证行人或者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垃圾箱并有效躲避,这是很容易做到的,比如可以在垃圾箱上张贴反光条等。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很可能要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据媒体报道,死者家属主张,垃圾箱体积较大,是侵占了一部分车辆行使通道的,具体情况看法院依据案件相关证据认定。

假如法院依据证据确实认定了垃圾箱侵占车行道,摆放位置不正确,又没有做任何警示,那是有可能让村委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死者醉驾明显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主要的减轻和免除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项: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一方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身体损伤,比如自己跳楼,自己拿刀砍杀自己或者自己驾车故意往垃圾箱上撞,他的过错只能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

如果法院认定村委会确实未尽到管理义务,可能会让其承担一定责任,但即使承担也必然是很小的一部分责任,绝对不可能到七十多万这么多的。

我一名市政道路工程师。

首先我们得知道这个垃圾桶的设置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才好判断法院的判罚是不是在“和稀泥”。

我一开始以为是碰瓷,但看了现场照片之后,这可能还真不是受害人家属碰瓷的问题,而是相关市政设施本身可能存在一定问题。

下面我将从技术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图片看来,垃圾桶放置侵入道路车行道限界了,车行道限界有限高和限宽两个参数,这一范围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而且这条规定还是市政道路规范中为数不多的强条之一。

参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

翻开道路规范,通常是还没有翻到目录就会看到公告和前言,重要的话我用红框框起来了。

注意 3.4.2 和 3.4.3,都是粗黑体!!!!!!!

工程规范中,强条就是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容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强制性条款,是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严重性不言而喻。这条规定的严格程度有多高呢,比大家通常能想到的比如平曲线半径过小或者纵坡过大都严重,平曲线过小或者纵坡过大都不算强条。

遇到实在是因客观原因没有任何办法更改设计方案,必须违反强条的特殊情况,通常是设计方案阶段就会请专家论证了又论证,给出充足理由,再设置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最后一群人签字画押。

我们从业人员特别害怕犯强条,因为如果真的出了事,随便怎么都跑不掉。设计文件违反强条被审图机构审查出来是很麻烦的事情,违反强条是要被相关政府管理单位记录在案的,如果一个单位违反次数过多,还要被行政部门处罚。很多设计院都有设计师违反强条的相关处罚规定。

所以,垃圾桶放置位置本身有硬伤,侵入车行道限界,就凭这一条被受害人家属告上法院就够喝一壶。

二、人行道路缘石(北方有些地方叫马路牙子)过低,看样子不超过 10cm,不大不小,可大可小的问题。路缘石的设置本身就是防止机动车冲入人行道的,过低有一定安全隐患。

三、人行道太窄,应该不到 2 米,通常的设计人行道都是不小于 2 米的。如果还要盲道和树池的话,人行道宽度通常不小于 2.5 米。这个问题算是个小问题,我们通常设置人行道宽度大于 2 米主要是因为人行道太窄以后,行人错不开。本来这一条是和安全问题不相干的,但是放到这次出事的情况下,人行道太窄导致放不下垃圾桶,间接导致垃圾桶侵入道路限界从而违反强条,产生因果关系了,问题一下被放大了。

综上,市政设施存在以上三个问题,尤其是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家属方告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还真得背锅。

当然如果人行道路缘石够高,垃圾桶在人行道上没有侵入道路限界,这人还撞上去了,我认为管理方无任何责任。难不成汽车开进房屋里了还去告房地产商,说房地产商修房屋还挡着别人路没提示?

当然这得看官司怎么打,这已经不是我们市政相关技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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