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都市现场
南昌的肖女士近日向记者求助,她表示,自己13岁的女儿在南昌解放西路的vivo手机专卖店买了个手机,她想退,可商家不同意。
肖女士说,孩子花1980元买了一台vivoY97手机,一号购买的手机,二号想去退货,店家却说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还。
肖女士:我小孩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拿走的钱,买手机我也是不知情的。
vivo专卖店店长:没有哪个国家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拿钱去消费的,何况她的样子长得也不像未成年啊。
而对于手机为什么不能退还,店长也说出了自己的理由。
vivo专卖店店长:新手机只要开机使用了,对于我们来说就很难销售出去了。
但《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
也就是说,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孩子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法律效力。记者协调后,专卖店与肖女士再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给肖女士退回1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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