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的,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有很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现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和车主不一致经过调查后才发现车辆是经过多次转卖的,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机车一方的事故责任到底该由哪一方承担呢?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来确定,在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的情况下,原来的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事故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就转让后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不存在过错。

也有人主张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就是过错,如果真的这样认定的话,这将会显失公平,不符合机动车事故的归责原则。虽然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车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不产生法律效力,但车辆毕竟属于是特殊的动产,相对也容易交付,在实际交付后车辆的所有人也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风险应该由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承担,不应当再苛刻的要求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并不是说没有过户手续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机动车已经转让交付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转让车辆应当积极过户,避免法律风险。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2月23日,黄某光驾驶粤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市中山一路往河唇方向行驶,23时45分行驶至中山三路中国银行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李承东,造成李承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黄某光驾车逃逸。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承东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载明,被告曾某兴为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被告李某芳为车辆支配人。因此,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害。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8597.8元。三被告未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黄某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承东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应予采纳。

关于三原告请求被告黄曾某兴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曾某兴是粤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李某芳是实际支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该由被告李某芳承担,对原告请求被告曾某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黄某光向三原告赔偿40余万元,李某芳向三原告赔偿20余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车辆由曾某兴卖给李某芳,但双方未办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手续,李某芳是车辆实际的控制人,因此三原告请求车辆的所有权人曾某兴承担赔偿责任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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