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过敏原将强制标注

图一:超市中在售的琳琅满目的预包装食品。任冬雪/摄

图二:部分商品标有过敏原信息。任冬雪/摄

中国消费者报讯(本报记者 孟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近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据悉,新标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行标准对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具体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存在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低效投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深圳标准研究院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哪些主要变化?哪些新规定会对消费环境的改善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呢?

过敏原变为强制标注

记者了解到,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现行标准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过敏物质时推荐标示”的要求。对于过敏原成分,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但并未作强制性要求。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少部分企业进行了标注,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视若无睹。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文丽教授表示,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必须依靠准确的食物标签选择食物,因此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信息十分重要。近年来对食品标签中过敏原强制标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新标准明确规定“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记者发现,现行标准中的“宜”字改为了“应”字,要求过敏原强制标注。

我国标准中的过敏原食物主要包括8类,分别是:奶类,特别是牛奶;禽蛋类;鱼类(包括海水鱼、淡水鱼);甲壳类水生动物(虾、对虾、螃蟹、大小龙虾、蛤蜊等);花生;大豆;坚果类(杏仁、核桃、腰果、榛子、松子、栗子等);小麦。此8类过敏原与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23次会议公布的常见致敏食品的清单一致。

朱文丽表示,目前,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使得食品中的隐含致敏成分增加,消费者误食导致过敏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性评价,强化食品标签管理,规范过敏原标示十分必要。

要求标注配料或成分含量

一直以来,预包装食品名称和配料比例问题困扰着不少消费者,这在食用植物调和油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某些打着橄榄调和油旗号的食用油,实际上橄榄油只占0.8%;某种花生调和油,花生油不足2%……我国食用调和油领域以次充好、混淆概念者不在少数。2013年1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在标签上一一排列,但是对具体含量的标注并没有强制规定。

前段时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新国标,标准将于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最大的特点是要求“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顺应植物油等标准的规定,新标准中明确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此外,为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新标准要求“强调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包括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等。

朱文丽认为,通过标注含量,能规范食品名称,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减少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对消费者产生的误导。

生产日期标注将更完善

生产日期和商标是商品标注的核心信息,对于预包装食品尤为重要。近年来,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观念的提升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涂改生产日期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如2017年2月,某地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肉制品加工公司将过期火腿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后再次销售。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生产车间突击检查发现,在一个非常隐蔽的库房内,工人正在擦拭火腿肠、腊肉等包装商品上的生产日期,然后用打码机、封装机等包装设备进行再次包装。

在今年7月,有不少消费者反映部分酱调食品的生产日期“易涂抹、易脱落”,存在窜改风险,《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了系列报道。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众多品牌的酱调类产品均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同时发现该问题在预包装食品中普遍存在。

记者发现,由喷墨打印的日期较为容易擦掉,压印或激光喷码则不容易被窜改,但目前我国尚无法规明确生产日期的印刷方式是打印还是压印。由于不法商家私自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比较隐蔽,判断生产日期是否经过涂改有一定难度,因此仅仅依靠日常监管很难发现,这也对监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据了解,新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生产日期打印问题有所提及。其中,在现行标准中“3.2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的条款,增加了“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规定。

专家表示,还应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品标签、标识外在形式的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不易被窜改”的条文,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办案依据。同时,应通过新的印刷技术手段堵住窜改日期的漏洞。

责任编辑:任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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