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业界热议电商法细则:包容审慎,对小微商家利好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倪敏)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相关细则开始陆续落地。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其中网络经营场所可以理解为电商经营者的网店登记地址。

12月9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电商法实施与营商环境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代表表示,《意见》的出台不仅为依法申请登记的电商经营者提供了便利,也兼顾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的需求,有利于网络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此外,针对“零星小额”未做统一硬性规定,也体现了包容审慎、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为小微商家带来利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汉华表示,“用意见而不是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的形式来发布,更有灵活性,为未来的实践探索和进一步完善留下空间。”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认为,“《电子商务法》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什么要登记,核心就是要能找到人,解决纠纷。”

作为落地细则,《意见》第三条规定,网络经营场所可以登记为经营场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这解决了过去一直存在的痛点问题,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顺应市场发展的创新之举,在操作上将更加灵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认为,这体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符合互联网思维的模式。

经营场所的界定,过去对于电商来说一直是痛点,也是过去平台经营者推行市场登记的一大难点。而《意见》中关于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细则将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商家的登记成本,释放经济活力。

《中国应用法学》执行副主编牛凯说:“按照《意见》,线上经营场所就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相当于没有增加这部分成本,在便民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网络经济发展。”周汉华进一步指出,“鼓励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来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这个就比‘一刀切’要好,体现了激励监管的理念。先建市场,再管理市场,富有远见。”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法律的灵活性和前瞻性提出要求。对许多小微商家关注的“零星小额”,《意见》暂未做统一硬性界定。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张建认为,这体现了审慎包容监管原则。“对于一时还看不准的,没有强行去规定它”。周汉华也指出,民商事行为边界融合情况下,零星小额用什么标准来判断,需要后续实践当中逐步摸索。考虑到地区和行业差异,不对零星小额进行明确限定,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支持、鼓励和促进。

来自阿里巴巴、美团等企业的代表认为,《意见》将有力推动《电子商务法》落实。它也使《电子商务法》的体系更具完整性,在落实层面也更契合企业的实际操作。据悉,《意见》出台后,阿里、美团等企业第一时间从平台上的小微主体收到许多反馈,大家为安心谋发展的激励政策点赞,同时也希望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考虑到不同地区、行业的差异,更有利于创业创新。

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62785亿元,同比增长27%。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0%。 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出台将使行业站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起点。《意见》作为《电子商务法》的落地细则,充分体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有助于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可持续动力。

责任编辑: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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