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诉请赔偿获支持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4月18日,李某入职广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其工资由深圳某公司支付。2018年8月常德分公司清空该地办公设备,李某则于2018年9月未去上班。李某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武劳人仲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叁仟肆佰元整;2、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对此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某与广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解除?2、广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应否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1113.4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据此规定,广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在并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清空其办公设备,即该公司不具有劳动条件,根据庭审查明,广州某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并未支付李某2018年7月工资。且李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合同,故对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广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违反规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工作至2018年8月,应按其月工资的2.5倍进行补偿。李某认可深圳某公司提交的近一年工资收入表(其税前月工资为3297元),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李某的月平均奖金为1038元(12454.8元÷12月),故广州某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837.5元(4335元×2.5倍)。

关于支付7月份工资3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广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深圳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没有提前一个月正式书面通知解散和合并应赔偿4445.36元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解除李某与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837.5元;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7月工资3400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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