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民警察法》十大亮点解读,待遇从优,干满25年可以提前退休

亮点一:明确经费、待遇。从优待警正式写入法律

1、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虽然只是四个字,但是一字千钧。从优待警政策,将从这部法律开始,正式走上舞台。

2、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目前的机构编制对警察很不公平,人多职少待遇低,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公安机关特有的编制。

3、第七十一条 (经费保障)

国家建立稳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警察经费增长保障机制。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警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是的,人民公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之后却对人民警察不管不顾,这可不行。希望工资能逐年增长……

4、第七十八条 (工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如果按照工作时间来算,警察应该是高收入群体,可事实上却连中等收入都算不上。期待往后,工资、津贴、奖金、补贴,每一项的收入都上来,让真正付出辛苦的警察有获得感。

亮点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增免责补偿权

1、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这一条从大的原则上,规定了对警察执行职务的保护,后面还有细化措施。

2、第八十四条 (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警察不是白衣天使,警察是真刀真枪的干,不可能不造成伤害。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豁免,并规定由单位补偿,对这样有担当的法律,我要点个赞。

3、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旧法是法律保障,新法是国家保障,法律是死的,法律保障就意味着得警察自己去申诉,是种被动的保护。而国家是能动的,国家保护将会是对警察积极主动的保护。

亮点三:一线25年可以提前退休,警察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

1、第六十三条 (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人民警察“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终于引起了国家的注意,这条法律将是人民警察加班问题正规化的一个开始。

2、第六十四条 (服务年限与退休)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基层民警终于有了盼头,这条法律出台之后,相信会有很多人可以安心地扎根基层了。基层警察都是一天当三天的干,应该有这样的待遇。此外,小编对“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的理解,应该只是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如:派出所、刑警队等等,而不包括分局机关。

3、第六十六条 (排除执法干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只要你确定你的执法是正确的,那你可以坚持自己的选择。靠行政命令左右警察执法行为的时代将要逐渐成为过去。

4、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就好像生病以后家人对医院说,“用最好的药,找最好的大夫,钱不是事儿。”是的,这条法律,让我感觉到温暖。

5、第八十三条 (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

亮点四:公安机关独立性增强,拒绝非警务活动有法可依

1、第四十五条 (领导职务任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公安机关自己的部门领导,自己说了算,基层领导依法保护自己的生死兄弟将更有底气。

2、第四十七条 (警力调动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用警。人民警察力量的调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不关警察的事情,最好别来烦我们。警察的恶名,就是从被迫参与非警务活动开始的。

亮点五:警察执法手段多样化、细节化

1、第十六条 (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之前这一条在《身份证法》里有体现,这次写入《人民警察法》,针对性很强。依法查验身份证件在基层用的特别广泛,相对于“盘查”等措施的严格规定,还是单独查验身份证件来的简单高效一些。

2、第二十条 (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明确盘问检查的条件,相对于旧法中的“有犯罪嫌疑的人”,新法“人民警察认为有违法嫌犯罪嫌疑的人”更准确,更好用,更人性。增加了对“物品”和“交通工具”,其实这是对警察的保护,因为这些都可能成为袭警凶器。

3、第二十一条 (继续盘问)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只要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简化了程序,鼓励大家用好用足这个法定措施。

4、第十八条 (传唤)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需要传唤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依据和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警察传唤违法行为人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将“传唤”写入《人民警察法》。“传唤”措施在《刑事诉讼法》里一直都有,这次写入《人民警察法》,意义重大。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手段衔接性很强,只要你会用,只要你是为执法,绝不会无策可施。

5、第二十二条 (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先行搜查后报告。看清楚,是事后报告,这是真正的尚方宝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你别再跟警察扯什么“搜查令”了。

6、第二十七条 (履行职责中的优先权)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物品、设施,用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相对于旧法必须经审批还只能使用,这条法律实在太强大了。简化了使用的程序,最为关键的是,增加了“征用”,记得付费就行了。

亮点六:多层次保护警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第六十八条 (妨碍执行职务的处理)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不提供证据或者作伪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

(四)故意阻碍用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车和警卫车队通行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人民警察有权予以警告和采取措施制止。

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警察的,我们遇到的还少吗?故意阻碍用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车的,我们遇到的还少吗?法律已经规定的这么细了,已经不能再细了,如果这样还不能保护基层执法警察,那基层领导就太没有担当了。

2、第六十九条 (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吃瓜群众最爱煽风点火,煽动暴力袭警的大有人在,这下好了,治标治本一把抓。

亮点七:终于有我们自己的节日了,还多了一面警旗!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日)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再也不用羡慕军人、教师了,我们也有了自己的节日。虽然只是一个节日,但这一刻,我一下子就对这个职业产生了深深的认同感

亮点八:新增武器警械使用规定,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

与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中,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增加了“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九: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履职后果

第七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

亮点十:警校生的春天来啦!

第五十五条 (预备警官)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参加警务实践活动,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享受人民警察抚恤等待遇。

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毕业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当依照规定与录用机关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未录用为人民警察或者未满服务年限的,前款

规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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