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滩血迹的现场,青铜峡警方是如何抓获肇事逃逸嫌疑人?

“我错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报警,不应该驾车逃跑。”12月12日下午,张某某在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后悔地说道。

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

随后,张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

12月12日07时59分,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到吴忠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在青铜峡市古峡东街与亲水路十字交叉路口,一辆三轮车将一名行人撞伤后逃逸,要求出警。

接到指令后,值班事故处理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现场除一滩血迹外,没有任何车辆碎片和痕迹,伤者金某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民警现场走访时,有路人反映,看到一辆黄色的三轮摩托车把人撞倒后,沿古峡街由东向西跑了,车牌号没有看清。

民警随即对路口的视频监控调取进行查看,视频监控显示:7时54分许,一辆车牌尾号568号的三轮摩托车,沿青铜峡市亲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亲水路与古峡街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将正在沿古峡街由东向西横过人行道的金某某撞倒后,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

事不宜迟。民警立即对车牌尾号568号三轮摩托车相关信息进行调取核实,对事故前后车辆进行深入研判,锁定了肇事者张某某。

当天11时,民警来到陈袁滩镇补号村张某某家中,将正坐在炕头上发呆的张某某抓获,并从院子起获了肇事车辆和张某某刚拆卸下来的车牌尾号568号摩托车号牌。

“我想把车牌摘掉,警察就抓不到我了,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找到我了。”张某某沮丧地说道。

此次事故,张某某不但受到了行政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的事故的全部责任和金某某的医药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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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问

我来答

Q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交警小姐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认定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二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Q

交通事故逃逸怎样量刑?

交警小姐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不但会导致无法正确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时逃逸者可能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现交通肇事逃逸的不仅需要负全部责任,甚至需要面临行政或是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就会被判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Q

交通事故逃逸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交警小姐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Q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进行刑事处罚?

交警小姐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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