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后女方“蒸发” 法院判决返还收受彩礼

蒋某与王女士领完结婚证后,因结婚仪式协商不成发生矛盾,走上了法庭。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被告王女士给付原告蒋某彩礼款共计人民币 29000 元。

2016 年 12 月,道县清塘镇 24 岁的蒋某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蒋某按当地习俗给付了王女士聘礼共计 59000 元。2017 年 2 月 28 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为举行结婚仪式产生矛盾。2017 年 5 月 1 日,王女士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18 年 8 月 2 日,蒋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女士在法院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该案无法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并未一起共同生活,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蒋某的诉请离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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