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洗钱罪案件提起公诉并判刑

2018年12月14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罪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0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冉某慧涉嫌洗钱罪一案后,迅速明确了办案组,并认真阅卷、及时讯问、与侦查机关沟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将该案审结,并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冉某慧明知其姐冉某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为冉某梅的资金提供账户、流转资金,将161万元资金分多次予以掩饰、隐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他人的伤害表达了歉意,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望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综上,德江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危害性大,给国家和社会均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当依法从严快速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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