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成性 15年内“五进宫”

12月16日,32岁的石某第五次站在桃源县法院审判庭,听着审判长对自己的宣判“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此前他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2005年、2009年、2013年被桃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二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第一次盗窃时石某年仅十七岁,15年内五次因盗窃被判刑。

2017年9月,石某驾驶摩托车从桃源县漳江镇至九溪镇,进入该镇一电信营业厅盗窃了18台手机后离开现场,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32350元。盗窃手机后,除了自己使用一台,其余全部卖与他人。2018年5月6日,石某被桃源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石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文霖菁)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