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后果!”山东邢台一女子不断拉扯抢夺交警证件 被拘留7日

近日,山东邢台巨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杨官线开展“冬春百日交通秩序整治”时,发现冀EB669K号牌小型轿车未粘贴年检标志、保险标志。经检查,该车未年检,同时也未能提供车辆的保险手续。

当民警要对驾驶员张某某存在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处理时,张某某的妻子吴某某不断推搡、拉扯民警,并大声要求民警出示证件。民警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出示了自己的人民警察证,而吴某某还是不依不挠继续拉扯执勤民警,并抢夺民警手中的证件,还索要所谓的“工作证”“上岗证”扬言 "我不想后果!" ,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吴某某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被巨鹿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执法时,警察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辱骂执法警察 会被直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妨碍执行公务 将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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