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明专利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专利侵权行为处罚力度还需加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申请量都位列世界第一,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38万件,已经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

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仍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

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增加如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等规定,同时修改现行专利法一系列条款,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29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修正案草案第68条规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感觉这条缺乏震撼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少琴建议,除了继续保留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该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罚款,建议按损失额的1到3倍计。此外,建议把假冒专利的责任人,在法院依法判决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目前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下达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缺乏执行力,不宜遏制恶意重复的侵权行为,专利管理部门囿于现行法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量大幅提升的同时,针对生效处理决定的执行力保障却始终无法产生质的变化,长此以往,势必损害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立新分析认为,执行力缺乏的关键原因,还在于专利行政机关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仅有认定是否侵权的职能,一旦认定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而对侵权人可能出现的怠于履行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手段。实践证明,仅仅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能够促使侵权人主动有效地履行生效处理决定,必须赋予其他手段,而对侵权人面对生效处理决定,既不寻求司法救济,也不履行的行为设立行政处罚,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发明人、设计人所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的收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合理地予以分享。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看来,草案中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是一个好的条文,将在实践中实现明确地有法可依。

草案第6条第1款规定,“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这里的‘合理’如何理解?这个‘理’是指什么?是单位的决定还是什么?”吕建认为,不太清晰,“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好,又会和国有资产流失有关。建议将‘合理’改成‘可以’。”

草案第6条第3款中,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归属。吕建同时希望明确,这里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是本单位的吗?如果可以是本单位的,上边这个“理”是不是指合同?

草案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关于‘合理报酬’的规定并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春礼认为,

应该根据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进行奖励或报酬,建议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第45条的相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报酬”。

草案第42条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品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目前,我国原研药的水平和能力还很弱。全国药企研发投入最大的也只有17.6亿人民币。强生、辉瑞、默沙东这样的国外大企业,研发总投入达到255亿美元。我国有4000多家药企,生产的药品90%以上都是仿制药。”白春礼认为,延长药品的专利期限有利于激励药企加大原研药的投入,但这对仿制药是一个很大冲击,“对原研药和仿制药都要出台相应的政策配套。”

他同时提出,药品专利的延期还要跟药品上市后的一致性评价挂钩。“如果一致性评价高,可以适当有条件延长,如果评价不高,则应缩短专利的保护期,促进更多企业进入药品的升级和迭代开发。”

审核:王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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