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法官怎么断案?龙泉司法档案带你穿越了解……

在龙泉法院的10个文化玻璃展柜中,展示着21份龙泉司法档案仿真件。对比同期发现的数万卷史料,这些资料只是冰山一角,但工整的字迹,古朴的说理,已足以让人感叹和折服。

龙泉司法档案生动展现了一个世纪前的司法文化,描绘了当时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给中国近代法史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今天,小布带你穿越百年,走进这部特别的司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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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

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战乱频繁,无数珍贵的史料毁于战火,记载近代基层法律制度的史料并不多见。因龙泉地处偏远,连绵大山组成的天然屏障阻挡了抗战期间日军铁蹄的践踏,珍贵的龙泉司法档案得以保存完整。这是目前所知的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最具基层性的地方司法档案。

这部司法档案共计17333卷,88万余页,时间自咸丰元年(1851年)开始至1949年止,横跨百年。1985年,这批档案由龙泉县法院全部移交给龙泉县档案馆保存。从2007年被专家学者发现至今,经过10个年头的整理,这部占据大半个龙泉档案馆库房的珍贵资料得以与世人见面。

龙泉司法档案的“丰富记忆”

龙泉司法档案详细记录了百年前案件的审理过程,还包括民事案件的调解,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等程序性事务。这些诉状、辩诉状、口供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账簿、验尸报告等等,记录了大量的社会信息。从山林、田地的经济纠纷,到买卖婚姻、伪造婚书,到“刁民”的赌博、官员的贪污,司法档案让人们发现传统中国民间生活的生动细节。

司法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让人不得不佩服古人审案的智慧。例如刑事中的杀人案件,详细附上了尸体解剖图,对致死原因分析到位,有理有据。例如由不被社会认可的“典妻、卖妻、一妻多夫、童养媳买卖”引发的诉讼纠纷案件,折射出了当时民间百姓讨要说法的理由、心愿。还有的案件从清代一直诉讼到民国末年,历时数十年,经历两三代人,不断缠讼、翻控、上诉,其间曲折的过程都被司法档案完整地保存了下来。

古代与现代智慧火花的“碰撞”

龙泉司法档案引起了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关注,龙泉法院的青年法官们对于这部文言文、白话文掺杂的史料既崇拜又好奇。在龙泉法院内部图书馆里,陈列着这部44册的《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供法官们业余研究学习。小编挑选了几位法官和几个案例,看看他们如何与百年前“判官”进行司法对话。

司法案例1:叶有芝申请解除婚约案

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原告叶有芝向龙泉地方法院民事调解处申请解除与熊三妹的婚约。原来,叶有芝十岁父母双亡,十一岁时由相对人熊康禧与其兄叶有歧说定婚约,把叶有芝许配给他儿子熊三妹为妻,订立口头协议,定于当年择日过门,履行抚养供膳义务。后因叶有歧过世,熊康禧迟迟不履行婚约手续,迎接叶有芝过门,也未负担养膳义务。直到叶有芝十八岁,她才依法提起解除婚约之诉,要求与熊三妹脱离关系,并准许其另行择配。 最终,因相对人未到场,民事调解处作出调解不成的裁决。

法官感悟(毛天添):

自古男女婚事,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互递庚帖,到纳礼问吉,在男女方正式成亲之前,需经过一道道程序,方可完婚。在定下婚约而未成亲之前,男女双方都要遵从婚约要求,不得另聘(娶)他人,若真有其他意中人,也一定要等婚约解除后,才能自由嫁娶。如今婚姻推崇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不受父母约束。现代女性所拥有的独立自主,是古代女性远远不能想象的。虽然该案件只是解除婚约,但从审判形式来看,还是注重调解,力求不伤两家和气。和以往相似的是,现在法官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也注重调解,充满了“人情味”,为夫妻和好提供可能。

司法案例2:范子振控季庆树昧良负债案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范子振之父代季庆树之父向蔡家借英洋一百元,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范子振之父与季庆树之父相继死亡。范子振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代季庆树垫还蔡家借款本利英洋二百八十余元,后向季庆树追偿,而季庆树多年推诿,除付利息五十元外,余款皆未偿还。范子振遂于民国二年提起诉讼,龙泉县审检所准理此案后,多次签发传票,传讯两造,季庆树均抗传不案。县审检所多次派人前往询问,督促清偿。民国三年,经调解,由季庆树偿还范子振英洋一百五十元,双方出具息结销案。

法官感悟(施逗逗)

这是一个典型的追偿借款案件,生动展现了当时“父债子偿”的社会理念和规则。如今,我们处理这类案件,则要充分考虑《继承法》。若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遗产,则其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他就同时放弃了继承的义务,那么他也就不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了。此外,综观司法档案,“以和为贵”的观念在化解民事纠纷时尤为凸显,而我们现在提倡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便是对这种理念的传承。

司法案例3:任朝宗侵占案

民国二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洪树兰向龙泉县法院检察处提交刑事起诉状,诉称民国十一年(1922)时任龙泉县知事任朝宗为编修县志获捐876元,然志款管理人任朝宗监守自盗,除伪账目报700余元外,尚霸持100余元拒不缴交。检察官经数次侦查后于八月二十四日以侵占罪对任朝宗提起公诉。同年十月七日,龙泉县法院以公诉时效已经消灭为由判决任朝宗免诉。检察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民国二十二年(1933)六月三十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判决撤销原判决,以普通侵占罪判处任朝宗有期徒刑8个月,褫夺公权一年,缓刑二年。任朝宗不服判决,提起三审上诉。最高法院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判决,认为二审处以普通侵占罪不太恰当,撤销原判决关于罪刑部分,以任朝宗侵占公务上持有物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褫夺公权一年,缓刑三年。

法官感悟(陈丽丽)

在民国时期,虽然对官员犯法有所惩戒,但其犯罪成本仍然较低。任朝宗身为县一级最高行政官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被判褫夺公权一年。当时的褫夺公权包含为官资格、为选举人资格等。该判决意味着,一年后,任朝宗仍可能继续当官。相比现代,如今的公务员法更为严格,公职人员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就永远不能走进公务员队伍。此外,如今对于贪污犯罪的刑事处罚也多样,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外,还会附加财产刑处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编后语: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完整性、丰富性,已超越了目前发现的其他民国司法档案,对于我国法制史、社会史研究意义非凡。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现代的法律体系已发生了巨大变革,但作为法院人,研究学习司法档案的脚步仍在继续。期待未来,我们在司法档案中发现更多惊喜......

信息报送单位: 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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