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想要回100元嫖资 持刀伤人后还报警

扬子晚报网1月23日讯 派出所民警接到一男子报案,称自己在买饭路上被两名陌生男子袭击抢劫了一千多元。可经过警方的调查,最终该男子却被以涉嫌抢劫罪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经昆山张浦派出所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报案所称的“抢劫案”并不存在,其中有较大的隐情。通过视频侦查,李某当天的行踪颇为“神秘”,其与一名陌生女子走进了一个巷子里的小屋,很有可能涉嫌嫖娼。

面对警方的讯问,李某改口称自己当天确实是去嫖娼了。但他称,自己刚一进屋,女子就大声呼叫,引来其男友诬陷他是强奸,遭遇“仙人跳”。为了脱身,其身上的近一千元现金被对方“敲诈”,警方遂又以涉嫌敲诈勒索调查。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警方调查的失足女子交代的却是另外一个说法。当天李某与失足女谈妥价格后,进屋嫖娼,事后打算要回“嫖资”100元。遭拒后,李某使用手掐脖子的手段,想迫使失足女子“退钱”。该女子反抗并大声呼喊,李某便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刀抵住女子脖颈,再次逼迫该女子交出“嫖资”。

就在此时,呼喊声引来了失足女子的男友,进屋与李某搏斗并将其制服。此时失足女子因大力挣扎,手上受伤流血,其男友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李某掏出了钱包里的近六百元钱,仓皇逃出。

事后李某因考虑到金钱损失,无法向家属交代,遂有了“报假警”的闹剧,随后失足女子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公诉机关在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以涉嫌抢劫罪,将李某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从事违法行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进行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加之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表示,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李某违法行为在先,暴力抢劫在后,是法律必须严惩的犯罪行为。

(原标题:嫖娼想要回嫖资,持刀伤人后竟报假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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