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成为一家公司高管近两年后,阿才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就绩效奖金、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阿才和公司经过劳动仲裁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原先的“东家”告上法庭。24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最终因为9天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赔偿他41379.31元。(2月25日新华社)
早在2015年,北京市人社局就第一次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一酒店员工关某因未休带薪年假,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特别是,某公司高管阿才,就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因阿才9天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赔偿他4万多元,这对于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均具有标本意义。
不可否认,直到如今,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带薪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年休假,而且已经悄声无息地执行了10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权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年休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实际上“带薪”也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利”;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得到带薪年休假?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职工忍痛割爱放弃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3倍工资。这也是北京职工关某在劳动仲裁中获胜,及佛山职工阿才法庭上胜诉的法律依据。
可见,这两起案例给我们带来警示: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社会福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特别关爱。因此,首先,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兑付加班工资;特别是,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洽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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