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这七条,以后再也不怕家庭暴力了!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直是被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这个数字是非常庞大的。但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女性,小孩,老人和男性的比例也在上升。

面对家庭暴力,有些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隐忍,还有人只是当时选择了报警,事后还是不知如何保护自己。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家庭暴力不再是“两口子吵架”这么简单,而是有法可依。今天,检察君总结了《反家暴法》的七大亮点,面对暴力侵害时,大家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家暴勇敢说不。

1

同居关系也适用于家暴

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也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反家暴法》中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享有同等的保护权益。

2

精神暴力也属于家暴

精神暴力是指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的方式破坏受暴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反家暴法》中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的,都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3

监护人失职撤销其资格

《反家暴法》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4

发现家暴不报案的要担责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5

预防到救助“一揽子”规定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6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紧急庇护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检察官提醒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宁,引发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告诫施暴者要控制住自己的拳头,停止伤害自己的亲人,愿受害者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不姑息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让家庭暴力远离我们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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