龌龊!十堰男子在网上干这事,结果......

上网冲浪是很多年轻人

释放压力的一种方式

学习充电、好友聊天、刷微博、

打游戏、网购、追剧等等......

网络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充实有趣

可同样都是上网

31岁的张某(化姓)却不走寻常路

只是刷微博居然惊动了警察

还喜提玫瑰金手镯一对

他究竟在网上做了啥?

2月24日,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工的重庆籍男子张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发布多张捆绑他人、裸露的淫秽照片。2月28日,张某再次在微博发布不同场景的淫秽照片。(PS:你是不是也想看?sorry,小编也没有~)

3月1日,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接线索举报后,立即安排治安大队、白浪路派出所展开调查,在上级单位的支持下,民警们顺藤摸瓜成功将张某抓获。经查,张某发布的淫秽内容,阅读量已有15000次。目前,张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并非法外之地。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论坛等社交媒体、通讯软件等发布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让互联网成为真实便捷的知识库

温暖可靠的朋友圈

文明理性的舆论场

离不开大家共同的努力

请大家文明上网

不做色情的传播者!

传播淫秽照片的张某动动手

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家住车城西路的刘某动了动手

结果把自己也弄“栽”了!

2018年12月17日12时许,刘某驾私家车驶出车城西路某小区时,不顾物业相关停车规定,拒付停车费。

门卫保安上前阻拦时,刘某与其发生口角,继而下车殴打保安,将其踹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小区其他保安遂向车城西路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和走访调查,充分掌握了案发当时刘某殴打保安的证据。

经了解,该小区采取车进入时车主主动取张停车卡,车离开时将卡交回门卫,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根据还卡时间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停车费用。门卫负责收卡并收取停车费,若收不回便要自己赔付停车卡工本费。此前,刘某已有多张停车卡未交还。

到案后,对自己一时冲动而引发的严重后果,刘某后悔不已。据其交代,他当时急着开车外出办事,所以看见保安拦车收停车费,就十分恼火。在与保安发生口角后,怒上心头的他上前挥手打人。

目前,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千万不要因小恶铸成大错!

十堰广电全媒体记者/杜可飞 罗奎 通讯员 刘英

编辑/贺俊鹏 责编/全欣 终审/杜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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