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违规运输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2019年3月7日下午,江苏省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该案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6月18日20时12分,张某驾驶苏CC***2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R**8号重型普通挂车沿G23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姚河桥处撞到限宽墩,致车辆受损,车上装载的部分桶装危险品(硫酰氯)散落至地面并发生泄漏。

接报后,市、区两级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安监、交通、环保等部门到现场救援,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将遗留在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到安全的场所贮存。张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迅速成立6.18专案组,负责侦查此案,调查涉案危险品生产源头、运输途径地、危险品品名和化学特性,涉案嫌疑人、车辆是否具备相关运输资质,事故现场危害后果以及现场遗留的危险品如何处置等,专案组先后奔赴山东莒南县、江苏盐城市、上海市等展开侦查工作,克服异地涉案企业不主动配合、工作量大等多重困难,最终调取该案所有证据并形成证据链,为后期案件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经鉴定,送检的桶装化学品成分为硫酰氯。硫酰氯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名目之一,属于危险化学品。另查明,张某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苏CC***2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R**8号重型普通挂车允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

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侦查终结、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潜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据悉,此案是江苏省内判决的首例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的危险驾驶案件,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及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极大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极具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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