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权利人、平台、平台API用户三方纠纷中的一种常见场景,即上游协议不稳定导致平台API用户被诉,平台担责后追责权利人。
内容授权与合作
良心网(“权利人”)是《曾仕强论三国智慧》等音频节目的权利人;麦克风公司(“平台”)运营管理蜻蜓FM,设有OpenAPI业务合作模式。
麦克风公司一方面与上游内容权利人达成协议,丰富平台内容资源,一方面通过开放API接口,授权许可第三方,即平台API用户调用这些资源。
权利人与平台在2016年、2017年分别签署两份音频节目合作协议,约定:
上述协议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和2018年11月10日到期。2018年11月后,双方虽未签订补充协议,但以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双方都认可):
但是,续约协议一直没签署,为双方爆发诉讼埋下隐患。
续约协议搁置与事实合作
付费节目合作开始后虽然产生了收益,但平台未就该等收益向权利人进行结算、支付,理由是续约协议尚未签署,分成比例等核心结算条款悬而未决,在缺乏明确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平台无法付款。
权利人则认为不能续约的原因是平台逼其“倒签”——平台快递来的续约合同把起始日定在2018年11月11日,但新一轮的内容授权起点应该是2019年1月14日。
判决书里写道平台说节目转付费模式完成的日期是2019年1月24日。不过权利人反复提及1月14日,“24日”可能是个笔误。
平台不愿意留下授权空窗期,要求权利人追认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13日期间的授权,权利人不愿意追认这段时间的授权,导致续约协议搁置。
不管真实原因是什么,客观情况就是双方没签续约协议,平台担心的事情也发生了——权利人直接起诉平台API用户内容侵权,公证取证的时间就在“空窗期”内。
平台与权利人,起诉与反诉
平台认为自己及API用户对音频内容的使用方式都合法合规:
第一,双方虽未签署续约合同,但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及合作关系,在任一方表达终止合作的意愿之前,平台有权传播权利人主播账号下的全部音频节目,对该等节目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平台并未将相关音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仅向API用户提供平台链接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平台API用户作为技术接入方,经由合法合规的手续,在平台注册、认证、通过资质审核及技术测试,通过平台提供的技术接口接入平台链接并进行链接推广。
平台还表示,自己是为了避免合作方诉累、被迫以支付高额授权费换取权利人撤诉,权利人无视合作事实、直接起诉平台API用户内容侵权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导致平台商誉受损、遭受经济损失。
平台认为,华为和小米作为技术接入方,均已在应用端口作出显著提示,声明音频节目链接来自蜻蜓FM平台,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既未通知平台停止推广,也没有自行把音频内容从平台下架,也没有和平台进行任何沟通或通知,而是直接诉讼骚扰平台用户,并且在诉讼中直接否认双方合作的事实,属于根本违约。不但导致平台技术接入方无故遭受诉累,导致平台遭受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还浪费司法资源。
2020年1月,平台以著作权纠纷案由起诉权利人,提出五项诉讼请求:
权利人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反而是平台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第一,双方约定付费节目的销售收入五五分成,截至2020年6月30日(反诉前),平台约有24万余元分成款一直未支付,因此平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销售分成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第二,对平台API用户的诉讼不构成违约,良心网未授予原告转授权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后也多次明确表示仅限于蜻蜓平台使用,不允许平台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平台与第三方的合作已经违约。
2020年7月,权利人反诉平台,请求法院判令平台支付分成款24万余元。
2020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
其中,判决权利人向平台返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因为权利人实际提供的节目时长少于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处理音频下线时考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出于对第三方网络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终端用户已经购买的节目(课程),平台、权利人应保证用在其账户内能以购买时获得的权限正常使用;在付费终端用户该使用期限届满时,平台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停止该终端用户对该节目的访问”。
平台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2021年2月,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OpenAPI模式是否违约
法院判决时提出平台、权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均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即权利人在内容提供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时长不足);平台OpenAPI业务合作方式构成违约;平台在结算收益分成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以下重点看第二项,OpenAPI业务合作模式为何触发违约。
法院认为,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对授权内容的使用方式作出限制,平台使用方式违反该限制性规定:
第一,权利人对平台的授权仅限于在蜻蜒FM平台使用授权内容,禁止平台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合作;
第二,链接推广方式属于合同限制性条款禁止的使用方式;
即该限制性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平台就涉案作品内容通过第三方“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推广合作在内。
第三,该等限制适用于事实合作期,因为:
诉讼期间,平台一直主张限制性条款指的是“平台不得对授权作品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自己通过提供API接口的方式与第三方进行链接推广方面的合作,并不构成转授权,因为:
但法院认为判断平台是否违约是基于双方的合同规定,与第三方服务器是否存储了涉案作品、第三方是否获得转授权无关,因此,平台以开放链接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已经构成违约。
最后回到标题,平台开放API接口前为何要做内容资源的权利清理?理由可以列出很多,与声誉、经济损失直接挂钩的是为了避免与权利人发生侵权或违约之诉、避免纠纷波及用户、避免用户被波及后追责平台。此外,不仅是提供接口前要做权利清理,提供期间也要及时做动态调整。
参考:(2020)京0102民初6525号、(2021)京73民终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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