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的那张小图片是“数字藏品”还是“数字资产”?


你买的那张小图片是“数字藏品”还是“数字资产”?


“今年针对NFT,国内连续发布了两个关于’元宇宙’的风险防范提示,虽然万物皆可NFT,但在过程要有边界,有一些红线不能踩。在国内,NFT必须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去虚拟货币化。”

NFT的“去中心化”特点,也意味着NFT在数字世界中不需要权威机构认证,用户只需通过交易平台购买NFT,便天然地拥有了这一被广泛承认的“数字资产”。在Web3.0时代,进入元宇宙空间,从技术层面来说,数字身份的基础就是区块链技术,但在数字社区有发声量,有数字资产,才算拥有真正的数字身份。


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看“数字藏品”“数字资产”之间的关系?先来看一则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号判决:


判决显示,在法律上,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也就是说,购买者仅拥有NFT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而并非该数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权利,因此不能对此进行版权的后续利用。“NFT的出现是对知识内容生产者的最大保护。”


来我们看重点,首先既然定义为:资产,那么必须要具备资产的属性,稀缺,保值,易流通,便于储存,那么再看看国内的数藏藏品,没有开放二级市场,不能正规的交易流通,并不稀缺,同样的图片是5000份的增发,只是编号不一样仅此而已。而并不是5000图片完全不一样,最大的优势就是,储存方便。最重要的是没有共识,就像,黄金,btc,eth,都具备了一定的货币资产属性,全球很强的共识




再来看看上海数字资产交易所,对数字资产的一个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首发“数字资产”新定义,定义了数字资产的“四不五可六类”。“四不”即底层商品为金融资产的不上市,无明确经济价值的不上市,数字资产产权不清晰的不上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上市。“五可”即可穿透、可确权、可定价、可流通、可溯源。“六类”即现阶段可交易数字资产主要包括文博衍生、数字文创、消费场景、品牌营销、产业应用、数据知识产权等六种类型。


总结一句话:数字资产包含了数字藏品,但是没有流通价值的数字藏品不一定就属于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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