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灵活用工平台业务模式与涉税风险套路

平台经济是伴随着互联网兴起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也是新的交易模式。

随着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灵活就业逐渐成为国内重要的就业模式。“灵活就业”对用工单位而言,免去了社保等用工成本,对于从业者而言则保障了从业的灵活、自由,提高了收入。这一作用在近年疫情影响下更加放大,使“灵活用工”成为近两年的热门话题,上到中央国务院,下到各地政府,均出台政策支持。其实灵活用工平台也是平台经济中三大涉税风险灵活用工,网络货运,涉税代理高地之一。

今天我们就从灵活用工平台的的业务模式讨论平台经济的涉税风险套路。

一、灵活用工平台业务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涉及用工企业、平台与职业者三方,总结市面上热门平台,其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

  1、中介式平台

  该模式下“财税优化解决方案”系主要指由平台协助自由职业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出具完税证明,也包括平台因提供了中介服务向企业收取了服务费而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三方合作式平台

  该模式下“财税优化解决方案”系主要指平台就收取企业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全额纳税但一般寻求当地的财税返还政策支持。

  3、委托代征、代开平台

  该模式下“财税优化解决方案”系主要指平台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直接代税务机关征收自由职业者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并为自由职业者开具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由平台代收后上缴税务机关。

  上述“财税优化解决方案”表面上能够为用工企业合法解决发票需求,但是用工企业、用工平台税负成本较高,实际上收益微薄。而且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的门槛极高,能够取得权限的大多为国有企业,民营性质的平台很难得到授权,同时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的政策趋紧,像灵活用工平台这样大规模地为自由职业者代为办理发票、完税证明更难以获准。因此,当下少部分用工平台以“委托代开”为噱头吸引客户,而随后却以虚开发票牟利,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二、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风险套路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涉税税风险,涉税风险套路一般不外乎一下几种:

1、用工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实际聘用自身员工

某一用工单位发布的用工岗位不少,但大多显示“招募已满”,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申请者却不能得到用工单位的回应。这种现象背后实则是用工企业单方面舞弊,实际应聘人员皆为用工企业本身员工或其组织的人员,用工项目实际未完成。灵活用工平台受到用工单位虚假材料的欺骗而报酬转回用工企业控制的银行私户,并导致虚开发票现象的产生。

2、平台员工与用工企业串通骗取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在出台有财政返还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总部,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由各地机构对接当地业务而由总部统一开具发票。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绩效而与地方用工企业串通,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3、垫付报酬私户回款造成“资金回流”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项中,社会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单位即时结算报酬。而用工单位则采取使用个人银行卡转载的方式付款。这就产生了用工单位向个人、向平台重复付款的现象。为了账务合规,平台只能收取货款后再向下支付给用工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虽然此种打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清偿,但这种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极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无真实用工,进而认定平台虚开。

4、用工完结后虚构材料、补开发票

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无票交易合规业务”。少数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而同意帮助用工单位伪造用工痕迹,包括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支付款项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

上述业务操作中,一些情形系灵活用工平台受到其客户或者员工的欺骗、舞弊而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并且执法、司法机关对平台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虚开发票、帮助他人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追究平台虚开刑事责任背离了主客观相一致、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引起平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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