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处罚上限拟提高至企业年营收5%

处罚上限拟提高至企业年营收5%!? 禁止负责人继续从业这个行业?!

修订 通俗的说法就是升级了 升级了哪个部分呢?

1、整合提升同一大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上限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原来多条针对违反不同条款的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合并为同一表述,从“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同处罚额度统一合并提升到“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总体提升了处罚力度和上限,就高不就低。

2、罚款幅度大幅提高 营业额5%对齐个保法

处罚上限拟提高至企业年营收5%!《网络安全法》时隔5年首次修订 互联网厂商迎“紧箍咒”

网络安全法规范的是网络运营者,但是网络运营者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大到互联网头部企业,小到小型机构或者个体运营者,以前的罚则是一刀切的,即同时适用于不同体量的网络运营者,所以处罚的幅度不太大,因为要考虑到小型机构,但是这样一来法律对大型互联网头部企业就失去了威慑力,为此,这次修改改变了处罚类型和幅度,改为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上限50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罚款,这种按照比例罚款就解决了以前立法中存在的难题。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拟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适应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际,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整合,调整了行政处罚幅度和从业禁止措施,新增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相信修订后,公民的信息会被更严格守护。我们会更少接到骚扰电话,我们敏感数据更少被外界知道。我们会更有安全感使用APP和网站的服务。 3、行政处罚新增禁业处罚措施 违法成本上升

违法判定在“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而言,新增“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形式;对于个人而言,增加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有力提升对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违法惩戒效果。

拟调整行政处罚幅度和从业禁止措施

单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人们对于罚单位已经习以为常,很多违法违规事件来源于单位的负责人,不履职尽责,缺少安全意识。针对这种情况,这次着重增加了对责任人的处罚,例如规定了从业禁止措施。大白话翻译一下 负责人无安全意识那就是不配做负责人 禁止这个人继续从业这个行业!这种方式真是很长期主义 ,这样严格处罚就是真实触动负责人重视程度!只有这样处罚才能真正让负责真的负起责任 守护好我们的数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法行为罚则增加

违法判定在“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而言,新增“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形式;对于个人而言,增加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有力提升对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违法惩戒效果。

这次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的两种行为增加了罚则。一是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二是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行为。

4、剥离法律责任 多部法律处罚措施保持一致

在只有《网络安全法》的年代,其承担着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多重功能,随着一系列新法颁布,此次修改将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剥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出境的相关处罚主要参照《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侵犯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主要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执行。

5、加强违法信息内容监管 兜底条款捕捉漏网之鱼

现行《网络安全法》针对“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情况,法律责任表述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兜底性罚则,新增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网络安全法》三档违法程度进行处罚。

地球人都知道现在数据是比石油还宝贵战略级资源,有效保证我们战略资源 我们的数据 不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 来伤害公民的利益!

网络运营主体应对:梳理多部法律义务清单 提前做好评估和自查

首先建议所有的网络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法》的义务清单重新梳理,并注意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义务清单进行衔接,梳理好彼此的关系。对于《征求意见稿》修订条款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定义务开展前期风险评估工作,避免适用最高处罚机制。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单位,需要注意做好网络安全审查的自查,避免因未及时更换网络产品,导致面临最高处罚机制风险,并严格落实《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义务责任。

对于跨境或出海企业,涉及数据出境的,需要注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和处罚机制的设置,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该引起最高度的重视,避免触发多条红线。

对于企业或个人的信息传播行为,需要事前建立好审核机制,完善当前的内容发布审核流程以及做好自身网络产品的合法性评估,避免传播虚假信息,避免侵害用户的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面临最高处罚机制适用风险。

对于企业的CSO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高管,考虑开展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适用《征求意见稿》的顶格处罚,甚至可能面临禁业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网络安全法修订后 就可以更好守护我们数据权益 守护我们隐私数据。保障我们数据安全!利国利民

#网络安全就是国家安全# 希望我们#数据泄露#越来越少 大家更幸福快乐!

你怎么看《网络数据安全法》修订或者说升级呢?

你有遭遇什么样信息或隐私外泄?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