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边角料获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相关竞业限制纠纷一审判决结果日前公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胡某某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22年1月12日;向百度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44589.35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2012年9月,胡某某入职百度从事管理支持类工作,2021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间为1年,百度按月向其支付人民币20327元/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百度公司随后认定胡某某入职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胡某某立即辞去抖音公司相关职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2616元,赔偿违约金731772元。
胡某某辩称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也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自主择业权,相应条款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在百度公司工作已逾8年,离职前的职务为财务分析经理,其掌握有百度公司大量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此类未对外公开的经营信息,可用于企业内部的商业决策参考,对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由此可知,胡某某离职后为竞争企业工作,势必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损失。
其二、百度公司曾连续7次提醒胡某某,应依约报告离职后的就业情况,胡某某均置之不理,直至诉讼庭审时仍拒绝透露其离职后的实际就业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胡某某薪资水平较高,离职后一边享受每月2万余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待遇,一边为百度公司的竞争企业工作,存在主观过错,违约时间较长,违约情形较为严重,据此不久前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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