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长江日报收集编辑:长江日报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其间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登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继续有效。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禁止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你还有哪些问题想咨询?快来参与#电动自行车如何规范管理#互动话题。
(编辑整理: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