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

财政部网站10日消息,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积极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的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专家表示,允许将专项债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的资本金,并在合规条件下允许市场化融资,有利于经济增长和企业业绩改善。

允许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主要内容有四方面:一是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三是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四是加强组织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国泰君安交易投资业务委员会董事副总经理、首席研究员周文渊表示,《通知》强调了专项债作为资本金和合规条件下允许市场化融资,体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金融市场形成利好,特别是股票市场,有利于经济和企业业绩增长。另外,有利于拉动基建投资增长,具体规模要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后续市场化融资规模。

严格专项债用途 加强风险防控

《通知》强调,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联讯证券高级宏观研究员张德礼认为,此前违规举债责任已上升到终身追责、责任倒查,财金23号文也对国有金融机构做出规范。部分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有一些顾虑,对新建项目并不积极。上述规定或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基建的积极性。

在稳增长的同时,《通知》印发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表示,对于专项债券可作为资本金,《通知》严格限定了专项债券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确保不会产生新风险。

《通知》明确,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用专项债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本息后仍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由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此外,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二是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三是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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