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停用,正在策划新的产品宣传方案,为何停用?

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今日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目前已聘请国际顶级咨询公司策划新的产品宣传方案。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但申请未通过。

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7月下旬,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但诉讼未及开庭就引发外界较大关注,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随后,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于同年8月发布《立刻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并“向国家商标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李保芳在致歉信中表示,将充分尊重和理解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这次诉讼系内部管理不善、工作衔接不畅所致,茅台对此将深刻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酒茅台”的商标多年来始终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但茅台一直以“国酒”身份,进行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央视新闻联播前“国酒茅台,为您报时”的电视广告已连播多年。

如按照国家商标局的上述解释及《广告法》的相关法条,“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茅台集团不但未来在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中,不能再使用“国酒”的称谓,而且可能还将因此前滥用“国酒”称谓而遭受处罚。

延伸阅读:

该算算“50年茅台”的酒龄了:消费者买“年份”,商家卖“口感”?

一起诉讼,再次将年份酒乱象推到了聚光灯下。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成都一名律师发现自己购买的“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是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对此,茅台方面辩称,陈年茅台酒并不是指储藏到一定年限的酒,而是使用酒龄不低于15年的酒,精心勾兑,使之达到该年份酒的老味。

消费者以为购买的是“年份”,商家售卖的却只是“口感”。如此文字游戏,确实给人以上当之感。一直以来,在消费者的认知里,注明为某一年份的产品,就意味着其已储存了相应的年限;它们陡增的身价,也应与之相匹配。如今,年份酒“醉”倒众人,让人云里雾里,是时候为之立规矩并且对犯规的人上杯罚酒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低龄”酒勾兑,还只是年份酒乱象的冰山一角。行业潜规则不止于此。此前曾有人爆料,一吨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成了“30年陈酿”;有刚成立五年的酒厂就敢生产三十年的年份酒……夸大其词,偷奸耍滑,如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亟待有关部门出手规范之。

如何规范?很简单。首先,在营销推广方面,企业必须在更显著的位置、以更明晰的方式,标明是否勾兑、陈酒比例等关键信息,让消费者看得明明白白。其次,针对年份酒产品本身,有必要立足实际、借鉴洋酒相关经验,设定清晰的标准,制定严格的罚则,再配以相关抽查、检测机制,让“一吨新酒加一勺老酒”的企业无立足之地,更好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中国网财经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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